課程名稱 |
行政救濟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(Ⅰ) |
開課學期 |
107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林明昕 |
課號 |
LAW7411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M952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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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三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法研4 |
備註 |
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15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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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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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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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行政救濟法,廣義而言,既包含行政爭訟法作為第一次權利救濟,也包含屬於第二次權利救濟範疇的國家賠償法。而國家賠償制度,在臺灣實務中,則以現行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扮演重要的角色。因此,在本學期,本課程將以比較法方式(以德、日、美為主,但不限於此),引導修課者深入探討有關國家賠償訟法第3條責任類型的各種相關議題。
至於本學期課程主要內容如下:
1. 國家責任法vs.國家賠償法
2. 第一次權利救濟(行政爭訟)vs.第二次權利救濟(國家賠償)
3. 我國國家賠償法之起源
4. 國家賠償法之比較制度觀察:以德、日為中心
5. 我國現行國家賠償制度之架構
6. 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之構成要件、法律效果及求償
7. 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vs.民法第191條之工作物所有人責任
8. 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vs.國家賠償法第2條責任
9. 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vs.公營造物之使用關係(公法上債之關係)
10. 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之請求程序
11. 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之新問題:以「民營化」為中心
12. 其他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原則上在學期開始之數週內,將先由授課教授講授國家賠償制度,特別是現行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的相關問題,並提出重要的爭點(重點參見「課程概述)。嗣後,再視修課者人數,由一名學生或分組輪流報告某一相關議題,於授課老師主持下,再由另一名或另一分組學生與談,全部修課學生並進而展開相關討論,以期修課者能深入瞭解我國實務上最重要的國家賠償制度。 |
課程要求 |
修習者請利用各種坊間可得之教科書,自行加強國家賠償法之基本知識。此外,民法上侵權行為,特別是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問題,亦應設法稔熟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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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每週三 12:30~13:30 備註: 並可另約時間 |
指定閱讀 |
無 |
參考書目 |
第一週上課時說明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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